(2016)苏1003民初7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7020赵永峰与尹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峰,尹子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7020号原告:赵永峰。被告:尹子荣。本院在审理赵永峰与被告尹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依法减半收取556元,保全费545元,合计1101元,由原告赵永峰负担(已交)。审判员 叶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桂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