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8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宇阳纺织有限公司与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宇阳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698号之一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宇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福民路。法定代表人:徐清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兴,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赤溪金秋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宇阳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宇阳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宇阳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宇阳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9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15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宇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陈振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印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