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3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于辰与文松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辰,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3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辰。被执行人文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刑初字第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文松银行存款292197.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