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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3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于辰与文松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辰,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3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辰。被执行人文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刑初字第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文松银行存款292197.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