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5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洪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洪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5523号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96777-4,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香港城A区136号。法定代表人:彭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志权,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洪翠,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2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洪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洪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洪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砾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兴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