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2004号罪犯张某,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闽092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6年4月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枝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累计获达标分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