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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志刚与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刚,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274号原告:赵志刚。委托代理人:赵凯,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鹏,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41号。原告赵志刚与被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志刚诉称,2013年6月5日,赵志刚与好佳益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签订《好佳益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单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赵志刚承包苏家屯城市规划馆室内装修(一层、二层)的水暖工部分。合同工期为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8月5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行总费用包干,包干总价为12000元。合同约定:“甲方可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在5%以内(含本数)结算时不调整,超过时超出部分按预算书单价增减工程造价。”合同签订后,调整部分按工程增项计算工程费用。工程增项价款经核算为16000元。工程费用最后总结算价款28000元。合同约定“余款5%作为质保金,贰年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退回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的量完成了约定项目,经验收合格。在两年质保期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现被告方就2013年6月5日的《好佳益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单项工程承包合同》已给付原告工程款5341元,尚欠工程款22659元(含质保金)。另外,苏家屯城市规划馆室内装修项目除上述合同外,有几项装修被告承包给原告时没有签订合同,而是承诺原告拿《签证报价审核单到公司结算费用。其中安装灯的费用6000元,已付4800元,尚欠1200元。安装消防、插座总费用35000元,已付28000元,尚欠7000元。水工总费用990元未付,电工总费用1190元支付,水暖工总费用7200元未付。综上所述,被告在苏家屯城市规划馆室内装修项目中尚欠原告工程款40239元。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好佳益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更名为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40239元。(大写:肆万零贰佰叁拾玖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准确的被告信息情况,应视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退回原告赵志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皮晓赛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年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