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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亿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亿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海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846号原告:大同市亿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6号。法定代表人:翁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海强,男,1983年8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应县下社镇。原告大同市亿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大同市亿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亿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大同市亿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