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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259号原告: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号。主要负责人:李晓强,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往,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A座2单元20703室。法定代表人:陈乃良,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紫薇风尚7号楼三单元1001室。法定代表人:张小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刘 琪代理审判员 师 婷代理审判员 同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家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