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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00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鑫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鑫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江启宝,方荣美,安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徐长林,徐长海,安庆市明华航运有限公司,盛仅义,杨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庆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明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芜湖鑫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明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明根。被执行人:储文华。被执行人: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启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启宝。被执行人:方荣美。被执行人:安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平寺街9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长林。被执行人:徐长海。被执行人:安庆市明华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仅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盛仅义。被执行人:杨春梅。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安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程明根、江启宝、徐长林、储文华、徐长海、方荣美、芜湖鑫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庆市明华航运有限公司、盛仅义、杨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安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程明根、江启宝、徐长林、储文华、徐长海、方荣美、芜湖鑫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庆市明华航运有限公司、盛仅义、杨春梅银行存款1818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庆中代理审判员  谢发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