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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24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与高美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高美芳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4049号原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李占兵,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克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美芳,女,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高美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纠纷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652.89元,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高霄雷审 判 员  卞奎人人民陪审员  吴耀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