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恢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松树镇松树村民委员会与王连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松树镇松树村民委员会,王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恢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松树镇松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市。法定代表人温兴全,系村主任。被执行人王连福,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住瓦房店市。瓦房店市松树镇松树村民委员会与王连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瓦房店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瓦农裁字(2013)第2号仲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连福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连福主动将土地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张广斌执行员 高和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