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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郭仁英与蔡玉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仁英,蔡玉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5562号原告:郭仁英,女,1952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恒顺,盐城市亭湖区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玉娇,女,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晋陵中路590号福缘雅居2号。原告郭仁英与被告蔡玉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郭仁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仁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仁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郭仁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郁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