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周惠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周惠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319号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黎明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伦禄,男。被告:周惠军,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惠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