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XX与马X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53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马XX,男,1982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高坪乡。本院在执行刘XX与马XX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刘XX支付欠款3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月利率10‰计算;向刘X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8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宝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