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姜爱红、姚树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爱红,姚树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2284号申请人:姜爱红,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住菏泽市。被申请人:姚树学,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申请人姜爱红与被申请人姚树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姜爱红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姚树学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爱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树学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150元,由申请人姜爱红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