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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姜爱红、姚树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爱红,姚树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2284号申请人:姜爱红,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住菏泽市。被申请人:姚树学,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申请人姜爱红与被申请人姚树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姜爱红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姚树学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爱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树学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150元,由申请人姜爱红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