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行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十堰乐强贸易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乐强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02行初108号原告十堰乐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80号。法定代表人顾善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凡波,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87号。法定代表人汪正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荣,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宗国,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泰安巷1号。法定人刘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存迪,十堰市茅箭区武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第三人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杨斐然,该局局长。原告十堰乐强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动产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十堰乐强贸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行政诉讼的基础民事行为进行了协商,双方自愿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纠纷,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乐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十堰乐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 判 长 刘绪喆审 判 员 王爱武代理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金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