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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行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钟汉良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汉良,诸暨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81行初257号原告钟汉良,男,194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诸暨市东二路53号。法定代表人周国忠,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汉良诉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钟汉良的诉讼请求中涉及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且均可诉,应分别提起诉讼,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钟汉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汉良负担。审 判 长  冯少亮代理审判员  赵晓妤人民陪审员  张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