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付锦浩与被告徐加林、李艳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锦浩,徐加林,李艳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297号原告:付锦浩,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刘健辰,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加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王彦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翔,现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王彦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锦浩诉被告徐加林、李艳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锦浩撤回对被告徐加林、李艳翔的告诉。案件受理费8858元,减半收取4429元,由原告付锦浩负担。审 判 长 秦玉凤人民陪审员 王学涛人民陪审员 付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