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曹某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终312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于开封市,回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民有街**号附*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3日被逮捕。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豫0205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5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亚东审判员 苗 青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英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