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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苏春风申请执行赵银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春风,赵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苏春风,住伊宁市。被执行人:赵银文。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春风与被告赵银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00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  云  疆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