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民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庭广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民涛,岳庭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王民涛,男,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岳庭广,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岳庭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2572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民涛被执行人岳庭广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