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1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月东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1刑初65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月东,男,1962年5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6)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月东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月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初,被告人李月东在中国光大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账号×××;卡号:×××),并使用该卡进行消费。截止2013年4月6日,被告人李月东通过消费、提现方式共透支该张信用卡本金人民币480642.9元。截至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月东共归还欠款82100.01元,被告人李月东共透支本金398542.89元。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先后通过短信、电话、去被告人李月东家等方式向李月东催收六十余次,李月东一直未还款。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李月东的供述,证人颜×的证言,账单,开卡信息,催收记录,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月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月东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月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月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月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月东退赔赃款人民币三十九万八千五百四十二元八角九分,发还被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董 杰人民陪审员  李芳玲人民陪审员  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