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0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陈文与余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余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初10323号原告:陈文,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毅,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聪,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陈文与被告余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的委托代诉讼代理人谢光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聪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800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25800元,并于2016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及收条,约定自2016年2月底分四次还清,2、3、4、5月平均还款,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还款,迄今没有向原告偿还任一笔款。被告余聪未答辩。依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收条等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生活所需,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6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共计向原告借款25800元,还款从2016年2月底开始分四次还清(2、3、4、5月,平均每月一次),借款人:余聪。同日,被告在前述借条下另立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多次借款共计25800元正,收款人:余聪。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举示的借条及收条的内容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已实际向被告出借资金25800元,被告现逾期未足额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800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5800元及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文借款25800元;二、被告余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文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随本清)。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申请费278元,共计722元,由被告余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泰萌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昱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