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立峰与詹启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峰,詹启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661号原告:黄立峰,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詹启萍,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黄立峰诉被告詹启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黄立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立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红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