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龙广云与方桂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广云,方桂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民初1707号原告:龙广云,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桂勇,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龙广云与被告方桂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广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桂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广云向本院提起诉求请求:一、被告方桂勇向原告支付工程工资30000元,并自2015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0日被告方桂勇与游洋镇双峰村上龙安置点建房户(23户)签订承包建房合同书,双方约定安置房的建设全部发包给方桂勇。2014年8月初,受被告方桂勇邀请,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从被告方桂勇处承包了仙游县游洋双峰村上龙社地震安置房标段建房。双方于2014年11月24日确定工程总工资计为129237元,此前方桂勇先向原告支付22000元作为整个工程队的生活费用,尚欠107237元工资。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剩余工资,但被告方桂勇皆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支付。原告无奈,只好向游洋镇人民政府请求帮忙,2015年1月29日,在游洋镇司法局的主持见证下,由被告方桂勇向原告出具两张分别为75000元和30000元的工资欠条,其中75000元由双峰村村主任作为担保人担保,另外一份30000元的工资欠条,由双峰村的村主任邹正水作为见证人予以见证。此后一年多的时间内,原告多次向被告方桂勇催讨工资,但被告对原告避而不见,寻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剩余工资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方桂勇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一、欠条一张,欲证明2015年1月29日在当地游洋司法所及村主任邹正水见证下,被告确认拖欠原告工资款3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6月底还清,并在2015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二、被告的户籍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本院审查认为,因被告方桂勇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月29日,被告方桂勇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龙广云位于游洋镇双锋村上龙安置点建房工资款叁万元正(30000元)经协议定于2015年6月底还清。”被告方桂勇未按照约定偿还款项,致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方桂勇于2015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结欠原告龙广云工资人民币30000元,此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持有的《欠条》及庭审笔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方桂勇偿还,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方桂勇未能按照约定偿还上述债务,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工资款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告方桂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桂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广云工资款人民币3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方桂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启 昌人民陪审员 陈 凯 峰人民陪审员 俞 学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郑冰冰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