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会英与李群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会英,李群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周会英,女,住桃江县三堂街镇。被执行人李群先,女,住益阳市资阳区。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湘09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群先的银行存款32251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