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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7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颜丙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颜丙炎,李雄辉,张开宏,张继忠,苏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7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大道以西县人寿保险公司以南1101001栋。负责人雷声,行长。被执行人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陡岭支路56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宏。被执行人颜丙炎,男,194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李雄辉,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张开宏,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张继忠,男,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苏世明,女,195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颜丙炎、李雄辉、张开宏、张继忠、苏世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颜丙炎、李雄辉、张开宏、张继忠、苏世明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纸张一批(详见评估报告)采取了拍卖措施。经过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拍卖保留底价为1182700元)。2016年10月14日,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案外人刘炳阳(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金霞路陈家铺201号6栋303号,身份证号码:)以1182700元的价格买受该批纸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存放于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荷叶村仓库的纸张一批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炳阳所有,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炳阳时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