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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金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金友,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客车司机,家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罪被刑事拘留,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赵雪松,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凯、书记员蒋梦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友及其辩护人赵雪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赵金友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的皖Q×××××号大型卧铺客车沿樟吉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36km+904m处时,因雨天未减速行驶,导致车辆打滑撞到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后向右侧翻,后被张某2驾驶的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K×××××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追尾碰撞,造成皖Q×××××号大型卧铺客车上的被害人孙某、汪某、张某1、季某、徐某1、郭某、邓某等7人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金友拨打电话报警,协助抢救伤员,在现场等候,积极配合交警调查。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七支队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赵金友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皖Q×××××号大型卧铺客车所有人安徽省交通集团巢湖汽运有限公司第六汽车队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金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2、张某3、周某1、徐某2、徐某3、彭某、马某、周某2、夏某、张某4、胡某、徐某4、吴某1、陈某、张某5、刘某、许某、潘某、吴某2、伍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意见书,机动车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痕迹物证检验意见书,物证照片,辨认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火化证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事故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上述事实及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赵金友具有自首、主观罪过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家庭负担较重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7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所属单位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金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莉人民陪审员 黄 翔人民陪审员 刘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欢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