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红岗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5011号原告: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战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杨红岗,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退还原告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岳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