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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895号

赵从华与吕海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从华,吕海丰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895号申请人赵从华,男,197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吕海丰,男,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赵从华与吕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吕海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赵从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洋

审 判 员  史伟冬

代理

审判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