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895号申请人赵从华,男,197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吕海丰,男,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赵从华与吕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吕海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赵从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洋
审 判 员 史伟冬
代理
审判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