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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顾芳玮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玉堂首饰商行劳动争议2016民终1372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玉堂首饰商行,顾芳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3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玉堂首饰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文明路***号第*栋第*层编号1,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武祥,住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许悦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芳玮,住贵州省普安县。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玉堂首饰商行(以下简称金玉堂商行)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玉堂首饰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顾芳玮支付2015年5月份工资1333.33元;二、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玉堂首饰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顾芳玮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三、驳回顾芳玮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玉堂首饰商行负担。判后,金玉堂商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2、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2015年5月份工资1333.33元;3、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4、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顾芳玮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中,顾芳玮提交了微信朋友圈上其在店里上班的照片(朋友圈里记录了时间)作为证据,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金玉堂商行质证称:对照片三性不予确认,单凭照片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可能是被上诉人在其他店铺工作而站在我方店铺拍摄的照片。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承认其只在工商登记地址经营,在该经营地址对外悬挂招牌为“香港金六福珠宝”及金玉满堂珠宝,劳动争议仲裁委向上诉人送达的地址就是上诉人经营的地址。故原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提供的保证单等资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玉堂首饰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文建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琛铧林颖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