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恢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福华与被执行人德阳德坤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华,德阳德坤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282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华被执行人:德阳德坤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华与被执行人德阳德坤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德阳德坤金属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13333.33元用于履行(2014)旌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和(2014)旌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刘福华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旌民初字第806号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