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丽平与王珍玉、陈文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平,王珍玉,陈文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平,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珍玉,女,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文瑾,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刘丽平与被执行人王珍玉、陈文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珍玉、陈文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13751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珍玉、陈文瑾在银行、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福安市车辆管理所无可处理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