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凌铭煌、凌铭铷、凌水生、曾秀琴与王原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铭煌,凌铭铷,凌水生,曾秀琴,王原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409号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凌铭煌,女,199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申请执行人凌铭铷,女,201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申请执行人凌水生,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申请执行人曾秀琴,女,194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被执行人王原来,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凌铭煌、凌铭铷、凌水生、曾秀琴与王原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凌铭煌、凌铭铷、凌水生、曾秀琴依据该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原来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南安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5)泉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代理审判员 陈建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