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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袁永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翟纪荣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2285号原告袁永刚,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且末县。委托代理人张永亮,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九灵,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4、5、6、7层。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全玲,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翟纪荣,女,194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永刚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第三人翟纪荣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永刚负担。审判员  梁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