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5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宋某、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宋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5966号原告:孙某某,女,1942年8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微电机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草滩七路廉租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正,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草滩七路廉租小区。被告:宋某,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944楼3号。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宋某、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孙玉敏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孙某某。代理审判员 岳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