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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行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董文、尹凯等与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泗洪县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尹凯,董文龙,陈志宝,付军,陈立帮,孙明,陈步华,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泗洪县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302行初143号原告董文,男,1967年6月4日出生,住泗洪县。原告尹凯,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泗洪县。原告董文龙,男,1968年5月8日出生,住泗洪县。原告陈志宝,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泗洪县。原告付军,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泗洪县。原告陈立帮,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泗洪县。原告孙明,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泗洪县。原告陈步华,女,1957年1月26日出生,住。诉讼代表人董文,男,1967年6月4日出生,住泗洪县。诉讼代表人尹凯,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泗洪县。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泗洪县长江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许彬,该局局长。应诉负责人邵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江山,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洪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泗洪县人民南路35号。法定代表人陈然,该局局长。应诉负责人徐宁,该局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王乐,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文、尹凯、董文龙、陈志宝、付军、陈立帮、孙明、陈步华诉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泗洪县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20日原告以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泗洪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尹凯、董文龙、陈志宝、付军、陈立帮、孙明、陈步华撤回对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泗洪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审 判 长  许红会代理审判员  徐二海人民陪审员  管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舒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