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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颖与大连鑫鸿基塑胶有限公司、龙口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李基敏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大连鑫鸿基塑胶有限公司,龙口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李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王颖,女,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大连鑫鸿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出口加工区A区海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基敏,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口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兴隆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基敏,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基敏,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王颖与大连鑫鸿基塑胶有限公司、龙口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李基敏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