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褚卫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卫平,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褚卫平,男,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县。被执行人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夏店乡鲁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7670396-1。法定代表人鲁高信,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褚卫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汝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斌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