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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维荣、化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维荣,化艳,戚东梅,郑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5294号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俊,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维荣。被告:化艳。被告:戚东梅。被告:郑坤。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荣、化艳、戚东梅、郑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