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4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益荣与陈国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荣,陈国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4民初1719号原告:王益荣,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陈国委,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原告王益荣与被告陈国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国委归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3日,被告陈国委(甲方)与原告王益荣(乙方)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陈国委将黄岭林场湿地松45人左右(3500棵/人)转让给乙方;甲方以每人1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并确保乙方在2014年正常经营黄岭林场资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付壹拾万元预付款给甲方,等黄岭林场正式签订合同之后,付()给甲方,余款于2014年第一批松脂下山之后付清;…………;合同如有违约,甲方赔偿总合同金额的30%支付给乙方等内容。之后,被告陈国委出具《收条》一份,《收条》约定:“今收到王益荣转让景德镇黄岭林场预付款壹拾万元整,收款人陈国委,2013年10.4”。2014年12月29日,被告陈国委向原告王益荣出具《欠条》一份,《欠条》约定:“今收到王益荣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按年息20%计算,借期时间为壹年,注:2013年借条作废;欠款人陈国伟,2014年12月29号”。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益荣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陈国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宗磊人民陪审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黄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项琪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