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040号原告:徐某某。被告:修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修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进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崇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