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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040号原告:徐某某。被告:修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修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进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崇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