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贤章与王大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贤章,王大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贤章。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大春。再审申请人周贤章因与被申请人王大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贤章申请再审主要称,被申请人王大春将我的主墙体修至3.35米尺寸,属鲁班尺上“不吉利”的高度,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改判其恢复至双方约定的3.2米高度。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墙体修建的高度略高于双方约定的高度,但该房屋建成后再审申请人周贤章已实际使用,并未因此造成损失,再审申请人周贤章认为主墙体高度修至3.35米属“不吉利”并无充分科学依据和法律根据,故再审申请人周贤章的再审理由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贤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审判员 康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