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本梅与被告颜建鸿、林明吉、颜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本梅,颜建鸿,林明吉,颜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3199号原告郭本梅,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林建辉,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建鸿,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明吉,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址同上。被告颜丽芳,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郭本梅与被告颜建鸿、林明吉、颜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聪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本梅的委托代理人林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建鸿、林明吉、颜丽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本梅诉称,2016年10月13日,被告颜建鸿向其借款100000元,被告颜丽芳提供保证担保。嗣后,二被告未能还款。现要求被告颜建鸿、林明吉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被告颜丽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原告郭本梅同意放弃林明吉承担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其它请求不变。被告颜建鸿、颜丽芳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被告颜建鸿与颜丽芳共同出具一份填充式借条给原告郭本梅收执,借条载明:“本人颜建鸿因做生意欠资向郭本梅借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等内容”。被告颜建鸿在借款人栏上签名并按指印,被告颜丽芳在担保人栏上签名并按指印。该笔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与借款利率。被告颜丽芳为被告颜建鸿向原告郭本梅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嗣后,二被告未能还款。另查明,被告颜建鸿与被告林明吉于2006年8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1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审理中,原告郭本梅自愿放弃被告林明吉承担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郭本梅提供的户籍证明、借条、结婚登记申请查处理表、离婚登记申请处理表及原告郭本梅的陈述为据。本院认为,被告颜建鸿、颜丽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借条属一种债权凭证,是证实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本案原告郭本梅提供的借条,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证实被告颜建鸿向原告郭本梅借款100000元未还的事实。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原告郭本梅请求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被告颜丽芳为被告颜建鸿向原告郭本梅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颜丽芳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颜丽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颜建鸿追偿的权利。原告郭本梅同意放弃被告林明吉承担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系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可予以准许。被告颜建鸿、林明吉、颜丽芳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颜建鸿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本梅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颜丽芳对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颜丽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颜建鸿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颜建鸿、颜丽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聪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燕燕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