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6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霞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凯瑞斯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霞,平利县凯瑞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6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蔡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平利县凯瑞斯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建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蔡霞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凯瑞斯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平利县凯瑞斯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克英生活费、补偿金14642.5元,申请费12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