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1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耿焕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焕宝,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126-2号申请执行人耿焕宝,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春(曾用名刘春生),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耿焕宝与被执行人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