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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方福军与王治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23民初2145号原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科旭,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科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诉称:被告在外承揽工程,受其雇请,带领10余名农民工前往被告所承揽的工程地点,为被告垫付差旅费4500元,后因无工作可做,双方经结算,被告书立欠条1份,承诺于2016年7月底前付清。现期间届满,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欠款4500元。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王某某与案外人黄××共同在哈尔滨市七台河承包房屋装修工程,因工作需要,便与原告方某某联系叫其在四川找10余名农民工赶往七台河从事外墙装饰工作,并向原告承诺所有的车旅费均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后原告方某某组织11名农民工前往哈尔滨七里河,原告方某某为此垫付费用,2016年6月10日,双方对此行人员的相关费用进行结算,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方某某书立欠条1份,其主要内容为:今欠到方某某路费,从成都到哈尔滨到七台河支出路费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并承诺于当年的7月底前支付完毕。后因其他原因,原告等人无工作可做,便返回四川,被告王某某承诺的履行期间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讼来院。上列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提供劳务所垫支的费用达成合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客观、真实,故双方所达成的垫支劳务费用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承诺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未履行偿付原告所垫支相关费用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清偿该笔债务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方某某垫支费用4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永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