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9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卫东与邱官明、邱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卫东,邱官明,邱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9941号原告陆卫东,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官明,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被告邱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原告陆卫东诉被告邱官明、邱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定于2016年10月20日9时00分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根据法律规定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陆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