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110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新乐市。被告周某,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