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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席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某某,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渑池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本院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中发现被告人席某某有漏罪,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延期审理,后以三渑检公诉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7月1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雅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非法经营罪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席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打工期间,打电话联系山东省济南市马某(另案处理),从马某处非法购买性保健原料枸橼酸西地那非,又在西安市购买生产胶囊的磨具和空胶囊壳,在西安市北郊自己租住房内,将性保健品原料装入空胶囊中,非法生产“玛咖”胶囊并销售,非法经营金额53660元。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胶囊中检测出西地那非,常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枸橼酸西地那非含量为97.1%、100.5%。2015年4月7日,被告人席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二、生产、销售假药罪2015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席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伙同其丈夫董某某,女儿董某,女儿男朋友邹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西安市灞桥区苏王村租房内,非法生产、销售“虫草鹿鞭王”、“冬虫夏草”性保健品,销售给浙江宁波的葛某2,销售金额8100元。经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虫草鹿鞭王”、“冬虫夏草”无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为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曲某、马某、陈某、苏某、葛某1、葛某2、同案犯董京敏、董某、邹某的证言,银行明细,关于生产经营枸橼酸西地那非原料药有关问题的函,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常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书,破案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鸿泰物流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药片照片及被告人席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席某某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席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经营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所犯非法经营罪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认罪服法,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生产、销售假药案中,系其家庭成员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6200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62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追缴被告人席某某的违法所得8100元。(罚金及违法所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爱霖审 判 员  刘韶兴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